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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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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2007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特修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受学校委托对本校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第二章  组成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设置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教学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秘书1名,由教务处人员兼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有高度的责任心;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具备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熟谙教学规律的我校正式离退休教师或干部;

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经个人自愿申请,学校研究讨论后,签署教学督导专家聘任协议,由主管校长进行聘任,每届聘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如因身体或其它因素不能继续教学督导工作,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请主管校长批准辞去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日常工作内容:

(一)教学督导组实行例会制度,每月由组长主持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研究讨论相关问题

(二)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课堂听课,听课后填写《专家听课表》,及时向授课教师及相关部门反馈信息,并将《专家听课表》于学期末汇总到教学督导办公室归档。

(三)就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以及教学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教学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全校各类课程考核进行随机巡视,对教师答疑、批改作业、试卷及监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教学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到设计室及其它实践教学场所了解学生毕业设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方面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及时反馈到相关教学主管部门。

(六)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及时了解、汇总师生对教学组织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并向相关教学主管部门反映。

(七)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校各项教学评估及检查。

(八)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当学期末进行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均应留存于教学督导办公室。

(九)承担学校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在进行督导活动时,应佩戴教学督导工作证,及时填写教学督导活动记录,并于每学期末将其归档于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四章  津贴

第八条 学督导组成员每月享受一定数量的工作津贴,原则上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五、附则

第九条 各学院(系)可以成立学院(系)教学督导小组,并参照本工作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教务处
2015-09-23 11: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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