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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建大〔2011〕287号: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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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各相关处(室):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11927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课程进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充分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接收条件

第一条  我校开设的所有本科专业,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前提下,可以适当接收进修学习人员。各专业接收进修学习的人数应控制在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以内。

第二条  进修学习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政治思想良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同时必须承诺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进修类型

第三条  我校接收的进修学习人员分为长期插班进修和短期课程进修学习两类。

第四条  长期插班进修是指完成相关专业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短期课程进修是指以学年或学期为单位选择相关课程进行学习。

第三章  进修须知

第五条  长期插班进修学习人员,须在每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短期课程进修学习人员,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

第六条  进修学习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单位介绍信,根据拟进修学习专业,到相关院(系)提出进修申请,填写《本科课程进修学习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院(系)审核批准后,与所在院(系)签订进修学习协议,同时进修学习人员或监护人应提交其在校进修期间安全保证书。

第七条  进修学习人员应持由院(系)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由院(系)汇总统一在教务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进修学习人员缴费后方可获得进修学习资格,具有使用进修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选课、查阅成绩等相关权限。

第九条  凡因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被终止进修学习者,或个人中途中断进修学习者,所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条  进修学习人员不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校进修学习期间均不享受奖(助)学金、公费医疗、实习补助等待遇,学校不颁发任何类型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进修学习人员在校学习结束,要按规定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教务处提供其进修期间的课程学习成绩单,也可根据其学习情况颁发进修学习证明。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进修学习人员由所在院(系)进行日常管理,在校进修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进修学习人员应按学校教学活动安排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听课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短期课程进修学习人员如需调整或增加修读课程,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获得听课资格。

第五章   进修学习费用

第十五条  进修学习费用包括注册费和进修费两部分,注册费按我校同期国家划拨的生均费标准缴纳,进修费原则上参照同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长期插班进修学习费用以学年为单位缴纳,短期课程进修学习费用以学年或学期为单位缴纳,若修读课程时间不足一学期或一学年,须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缴纳。

第十七条  进修学习人员缴纳的注册费由学校支配使用,所缴纳进修费的30%(其中10%为教学建设基金)上缴学校,50%用于授课教师讲课费及劳务费,20%用于进修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建设基金。

第十八条  进修学习费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对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被终止其进修学习者,或个人中途中断进修学习者,所缴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教务处
2011-10-13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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