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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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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内国家统招的本(专)科生,定向生,享受奖学金的研究生,按委培合同规定包括公疗费的委培生,因病休学一年并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届毕业生中因病不能按时就业在一年以内者,可在本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自费生、进修生、带工资上学的大学生,新生入校经校医院检查一年内可以治疗的疾病而保留学籍回家治疗的学生,不得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我校学生患病时一律在校医院凭公费医疗病历挂号就诊,否则按自费处理。公费医疗病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转借他人使用者,除返回所用的医疗费用外,还要处以20元以上的罚款,并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三、因校医院条件限制,必须转诊的病人,由接诊医师填写转诊单,经事后,接诊医师应补填转诊单,报送主管院长审批同意方可转诊,特殊情况下接诊医师可自行决定转诊。未经校医院医师同意,自己去外院检查治疗者,医疗费不予报销。
  四、我院指定的就诊医院为:铁路中心医院、省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市中医医院的中医科、红会医院的骨科、精神病院(精神病)、陕西省结核病防治所的结核病和西医二院的皮肤科、第四医院眼科按指定医院对待。
  五、学生在校医院本部、北院医疗点门诊、东校区门诊部就诊或在本院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时,自负10%;经批准在指定的医院门诊就诊,自负20%,住院治疗自负15%;经批准在非指定的医院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自负50%。
  六、门诊病人报销时需附门诊病历和处方,处方随发票存档。住院病人必须复印病历首页、长期、临时医嘱单并携带该院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七、患急性病,因故无法来校医院就医者,可在就地公立医院就诊一次,凭急诊病历持发票按非指定医院比例报销。
  八、学生在外地实习或度假者,因急性病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按上款处理。
  九、学生休学,按国家规定每月5元医疗费,全年医疗费不超过60元。(因患传染病休学者,医疗费报销不得超过500元,报销时凭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
  十、凡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者,费用自理。
  十一、下列情况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1.就诊于个体、城乡联合诊所,村医疗站的收据。
  2.自购药品、自费药品。
  3.斗殴、自杀、酗酒、交通肇事等的医疗费用。
  4.入校时体检、报考研究生、毕业时的体格检查的费用。
  十二、医疗收据弄虚作假或将公费医疗病历转让他人就医者按违反校规处理。
  十三、本条例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6-04-22 2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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